绥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车辆乱停乱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告
2018-02-02 10:57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确保车辆停放规范整齐,道路畅通有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8年 1月24日起,我大队将在城区开展车辆乱停乱摆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范围:县城区范围主次干道及城区内凡设置禁停标牌的街面,巷道,公共场所等均属集中整治范围,并确定县城绿洲大道转盘至虾子溪桥路段,绿洲大道转盘至川石长铺四小路段,长铺大桥至长铺二小路段为严管路段。
二.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有停车标识或指定的地点有序顺向停放,禁止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以及其他禁停地点路段停放。违者,拖移车辆,依法从严处罚。
三.出租车、公交车必须站点候客,不得招手即停,不得随意调头;客运车辆不得在站外道路上下揽客,违者按规定处罚。
四.县城绿洲大道转盘至虾子溪桥,长铺大桥至长铺二小全路段两边的人行道上,严禁停放机动车,该路段临时停车应当在施划停车泊位内顺向停放;摩托车停放必须在划定的摩托车停放区域内整齐有序摆放,不得随意占用停车泊位。违者,拖移车辆,从严处罚。
五.城区范围内的经营门面和店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违规占道临时停车,不得故意私占停车泊位。违者,拖移车辆,依法收缴占位物品。
六.对车辆乱停乱摆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抄牌、记分、罚款(记3分,罚款100元,)处理。当场发现的及时劝离,不听劝阻的一律拖移车辆,妨碍执行公务的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018年 1月 20日
责任编辑:李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