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正逢毕业生应聘季,一名女大学生在一天内应聘28个岗位被拒,原因竟都是“限招男性”。(12月27日《羊城晚报》)
劳动量大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或者岗位,不招女性,还说得过去,这是对女性的一种关爱。然而,该女生应聘的28家招工单位,仅其中一家是招需要大量体力劳动活的人,其他27家无论招技术类、管理类还是文职类的职位都仅招男性。
企业为何拒招女性?主要是不少企业担心女性上班不久,就会出现因结婚而请婚假、因怀孕而休产假等情况,会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因此,即使有女生能够过关斩将通过面试,有些单位在最后签约时,还额外附加“女职工五年内不得生育”、“怀孕即解除合同”等霸王条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均有类似的对女性就业权利的规定。
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为何禁不住企业招聘的性别歧视?关键是执法不严。特别是处罚措施轻,给某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并存有不守法甚至敢于违法的侥幸心理。
因此,要消除招聘中的性别歧视须多管齐下。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维权组织要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对唯利是图的企业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从重处罚,从严处罚,让其不敢违法、违不起法。第三,广大女性要有维权意识和能力,要敢于与拒招女性的企业说“不”。只有多管齐下,女性才有平等的竞争权、公平的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