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这是12年来首次对《干部任用条例》进行修订。新版《条例》将旧版的六大选拔任用原则细拆为七项,写入“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和“民主”,同时还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的次序进行了调换。细细品味,会发现这些“微调”中蕴含着大大的“深意”,为新时期的干部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
新增“五湖四海”,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任用视野。坚持“五湖四海”的干部原则,不仅是对党的干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更是新形势下干部选拔工作的明确规定。当下,有少数党员干部,利用各种关系上串下联,搞一些不正当的团团伙伙,严重干扰了干部选拔工作,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我国正进入改革攻坚期,任务重、难度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的视野和渠道,打破地域、行业、身份、所有制的限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强调“以德为先”,抓住了干部队伍建设的“牛鼻子”。“德,国家之基也。”无论做人还是做“官”,道德品质都是第一位的。新《条例》在“德才兼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以德为先”,这是我们党对干部德才关系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为干部选拔工作树立了鲜明的导向,无疑抓住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
加入“民主”原则,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范畴。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条例》将原来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调整为“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用“民主”替换了“平等”,并将其置于首位,一词之差,却有深刻的涵义。其实,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民主”中蕴含了“平等”。平等是民主的一个主要的基本规定性,在干部选用工作中,它指的是被选任的干部一起在“人人平等”的状态下参与竞争。这里的“平等”是“民主”最初始的条件,有平等,才可能有民主,不平等,就不可能民主,而不民主,必然不平等。由此可见,在干部选用工作中,强调“民主”比“平等”更具有现实意义。
“注重实绩”提前,加强了干部选用的“实绩”导向。“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一向是我们党选拔干部的重要原则,而有不少人在认识和处理二者关系上把握不准,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看实绩如何,谁的票数高就选谁。这种简单的“唯票取人”的做法,往往会让那些碌碌无为的“老好人”得到了“选票”,产生一种“群众公认”的假象,而那些大胆管理、敢于“得罪人”的干部却只能遗憾出局。新《条例》中将“注重实际”置于“群众公认”之前,是对“实绩”导向的进一步加强。一个干部有没有能力,最终要看“实绩”,工作实绩是群众公认的重要前提和有力证据,有了“实绩”保证,选出来的干部才更具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