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给“原则”立“规则”

邵阳新闻在线2014/01/23 08:13:57 分享到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干部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和新举措,切合科学发展要求,让人耳目一新。

  纵观新《条例》,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模棱两可的“原则上”少了,一目了然的“硬杠杠”多了。作为新时期一部干部工作的宪法大纲,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标准、推荐程序、干部考察等看似难以精确界定的东西,都做了明确细致的硬性规定,体现了科学严谨规范的组织原则,极大压缩了干部工作“自由发挥”的空间,更有利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原则是哲学意义上的原生规则,原则回答了方向问题。人们常说做人要有原则,做事要有原则,由此可见,我们大可不必纠缠于是否给“原则”安上“莫须有”的罪名,更不应盲从某些媒体,一说“原则”就“谈虎色变”。假如没有原则,任何工作都会犹如脱缰野马,容易犯“南辕北辙”的错误。特别是选人用人乃国之大事,关系到社会公平、关系到民族兴衰,没有原则必将混淆价值、陷入混乱。

  凡事“过犹不及”。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往往原则上的话说多了,原则上的事想多了,偏离原则的轨道也就越来越远了。从“湘潭神女”王茜到80后美女副市长郑晓燕,再到27岁副县长徐韬等等,每个“火箭提拔”干部一开始莫不是用“原则上”来做文章、当幌子,以期达到遮人耳目的目的。看起来义正词严,实在经不起推敲,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原则固然十分重要,是不得突破的红线。但是原则不能飘在半空不落地,必须通过建立完善规则制度确保贯彻落实。如此,原则方能成为原则。一旦缺少具体规则的保驾护航,原则就成了“光杆司令”,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打擦边球”、“钻空子”,致使选人用人遭遇“街亭之痛”。令人欣喜的是,新《条例》拒绝“原则上”的中庸表述,“不得越两级提拔”,“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特别优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十个不准”等词眼纷纷映入眼帘,规定细致具体,为干部工作注入强劲的生机活力。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自古以来,选人用人问题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半点也随意不得。原则也好,规则也罢,一个是“导航仪”,一个是“瞄准镜”,二者不能偏废。只有给“原则”立好“规则”,才不至于走偏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