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打假是有的放矢 合理合法

邵阳新闻在线2014/02/17 20:18:06 分享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人民日报2月11日讯)

  案例是法律解释的生动事例,是遵纪守法的“参照物”。法律是抽象的,案例是具体的,通过案例来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更深刻,让人明白什么可做?做什么是违法。对于执法者,也是一种科学的指导。

  据介绍,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对于这样的案例,是不是法律应当支持的维权?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笔者以为,法律结合案例来宣传消费都权益保护法,实在是好,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正确引导!打击假冒伪劣,就应该这样发力。即使是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同样可以举报,可以投诉,可以诉讼。这样做,对制假售假者,更有打击力,让假冒伪劣寸步难行。

  近些年来,一些黑心老板唯利是图,让广大消费者坐立不安,望而生畏。如今的食品问题多如牛毛,有人讽刺说中国人不怕毒食品。说到问题食品,很多人立刻就能举出例子,染色馒头、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等,问题食品涉及范围之广,不禁让人感叹:还有什么是安全的,能吃的?

  消费者权益之所以被侵,是因为诚信的缺失,一些商贩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加强法制建设和道德塑造,迫在眉睫,任重道远。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诚实守信是“八荣”之一。是人的基本道德观念。失去诚信,生意兴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诚信的建立健全,商家责无旁贷,工商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商家自觉自愿实践诚信,要采取措施制止和打击欺诈活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举报。法律要高举惩戒失信的利剑,对假冒伪劣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