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旅游”活动也应该自己买单

邵阳新闻在线2014/04/18 09:01:41 分享到

   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谢建中)每年的春天,都是旅游的旺季,什么“春节游”、“三八游”、“五一游”和“五四游”等各种"春游活动“应运而生,为之精心打造的各种“团体游”、“度假游”、“休闲游”和“红色旅游”活动也琳琅满目。各大中小旅行社个个摩拳擦掌,准备大赚一笔。稍一留神发现,他们主攻的全是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团体游......什么张家、九寨沟、海南岛.....可谓天南地北任我游!据说许多机关早就列出了今后几年的旅游计划,计划几乎是几年内就能玩遍全中国啊!真让普通百姓羡慕不已,望尘莫及啊!总算是明白了,在阳光工资后又多了个集体公款旅游,这是福利还是集体腐败?阳光纪检是否享受?是否过问?笔者认为,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种利用公款搞旅游的“奢靡之风”应该刹住了,否则就是违背了党中央的指示,使教育实践活动形同虚设,失去了它应有的震慑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当然,单位旅游也分公费旅游和私费旅游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单位领导利用单位职工的福利费搞一搞旅游活动,我认为这种旅游开支未尝不可,但必须是单位全体职工参与的旅游活动,严禁用于少数单位领导的旅游观光活动,因为这个“公款”一般是单位的勤工俭学收入,也是单位职工应得的福利收入,所以这个钱由单位职工用于旅游观光活动是合理合法的,也是积极可行的,通过旅游观光活动可以开阔全体职工的思维眼界,减轻工作负担,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何乐而不为。                                                                              

     另一种情况是单位领导,大多是党员干部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制度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利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的,也是“四风”中的“享乐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具体表现,是不容许发生的,是必须克服和纠正的违法行为。例如,有的政府机关以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变相搞“红色旅游”活动,“红色旅游”的兴起,在弘扬爱国主义的同时,也给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带来了商机。这个市场不小,但“只红无绿”又难以招揽生意。因此有人借“红色”主题之名,搞起了连线其它著名景点的名堂。而“红色旅游”是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动用公款似乎名正言顺。某些花惯了公款的人乐得“顺便”游山玩水,由此带来了旅游区生意的火爆,但却失去了“红色旅游”的意义。在“红色旅游”的热潮中,北方的党员干部公款组团往重庆、韶山、广州跑,而东南地区的干部党员则往延安、井冈山跑,天热时去参观庐山,天冷时到海南五指山等等,反正可以打一个接受教育的旗号,用公款或用党费报销,成为变相的公费旅游;不管是花自己单位的钱,还是花“对口”单位的钱,拿公款搞“红色旅游”都是公款旅游,都是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好处,拿纳税人的钱换作单位的非法福利,和乱发奖金、乱发福利一样,都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除此以外,当然还有更多其他的借口,例如,有些单位领导以开会、考察、教育、培训等各种借口,行旅游之实都是变相的公款旅游,就是找借口用公款出去玩。这些情况都是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据中新网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早已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准则》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等八种行为的发生。                                                                               

     有人认为:“红色旅游”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意味着“红色旅游”可以报销。但是,又有哪家财务规定有旅游开支项目?如果有,显然也不妥。所有公款旅游,不等于公款消费。旅游是一种休闲方式,无论冠以什么颜色,出省或不出省,都应该个人支付,怎么能因为“受教育”和限于省内就动用公款呢?公款来自人民群众的创造,来自纳税人,动用要守规矩。所以“红色旅游”活动也应该自己买单,不管去向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