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浪网8月13日转载的新闻《佛山政协委员抱美女致其溺亡赔数百万获谅解》。看到此标题,笔者立即感到钱的巨大力量,直到看到文章最后,才了解到,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且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笔者着实被文章的标题吓了一跳,因而笔者认为,无论是法院、媒体还是受众都应该正确对待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
一、法院应谨慎对待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一方面,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相关规则不公开、不透明,又缺乏社会监督环节,广大公众没有知情权与话语权。公众可以产生这样的联想:犯罪分子在“花钱买谅解”的同时,未必不会向法官“花钱买谅解”。另一方面,模糊的“法外开恩”规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通正因为法官拥有较大的量刑权力,从而导致法官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公关对象,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因而作为法官,要坚持公道正派,坚守职业操守,慎用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媒体应善意对待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媒体必须接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媒体,应该公正客观的对待被害人谅解的个案,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而丧失对媒体自身的基本要求,故意挑拨起群众的仇官、仇富心理,要善意引导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而不是制造事端、挑拨离间。
三、受众应理智对待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中的作用。在当今云计算机时代,各种信息充斥,要从千万条信息中看到某条信息,这条信息的背后绝对有超过此条信息之外的更多故事。信息本身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况且,有些人利用网民的重口味,为了迎合网民的审丑趣味,专门从事炒作行业,将假信息炒爆天。因而,作为受众,碰到疑点、难点,要冷静,要理智,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不懂装懂,多查阅资料,多交流请教,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越过假象找出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