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腾讯更有理 市场份额高不等于垄断

邵阳新闻在线2014/10/27 08:41:15 分享到

    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对360诉腾讯垄反垄断纠纷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360提出的全部诉求。相较于反垄断行政机关的重拳处罚,最高法院这份判决书可谓无为胜有为,进行了最为全面充分的说理,对于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积累,具有里程碑级的重大意义!

  3Q大战始自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安全产品,此后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镖”对QQ软件进行去广告拦截等修改。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提出在装有360安全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要求用户“二选一”,停止兼容360安全软件。经工信部介入协调,两家企业恢复兼容。

  与此同时,两家公司的市场战争迅速转为法律战,双方分别提起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三场诉讼。其中腾讯诉360的两个不正当竞争案件,腾讯分别在北京二中院和最高法院终审获胜,并获赔500余万元。而10月16日的宣判,即为3Q大战的最后一只靴子。

  2012年11月,360向广东高院起诉,指控腾讯滥用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

  2013年3月20日,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60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同年11月,最高法院接连三天开庭审理此案,在将近一年之后,做出了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该案审判长、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闯副庭长针对案件的五个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宣布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此案原由奇虎公司2011年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奇虎公司诉称,2010年11月3日,腾讯公司宣布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在腾讯QQ和奇虎360之间“二选一”,导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公司相关软件。此外,腾讯公司还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信软件相捆绑,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奇虎公司主张,腾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广东高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学专家解读判决:这是一份真正懂得互联网的判决,充分说明腾讯公司比奇虎360更有理。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这几乎就是反垄断法经典格言——“反垄断法保护的不是竞争者,保护的是竞争”的中国版本。

  此案宣判适逢今夏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刮起“反垄断执法风暴”之后,行政部门开出不少创纪录的“天价”罚单,震动中外。随着这份被称为最高法院反垄断第一案和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判决作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相较于反垄断行政机关的重拳处罚,最高法院这份判决书可谓无为胜有为,它没有开出新的判罚,却进行了最为全面充分的说理,可称之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讲理最透彻法律文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份判决对于未来中国反垄断案件的指引,对于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积累,必将有重要意义。

  这份多达74000多字、110多页的判决书,对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既谨守了中国立法的安排,又考量了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现状。既有法律适用,也采用了经济分析,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判决对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性,对于界定市场的手段和目的价值,对于市场支配力量的认识和评估,对于反垄断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等问题,均详加论述。不仅仅论述一般的常规认定办法,也提出了新市场环境下的合理安排、合理思路,作出了很多具有司法能动性质的判决创新和突破。

  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不长,产品市场交叉重和,竞争动态而激烈,市场地位旦夕变化,这些特点都被判决书一一论及。通览这份100多页的文书,不难感受到我们司法机关的判决质量在急遽提升,对于反垄断,特别是互联网反垄断这类新课题,作出了努力和贡献。可以说,这是一份严格守法,又开拓进取,很接地气,懂得互联网的判决。

  反垄断对国人是新议题,涉及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知识,不仅一般公众难以理解,不少评论人士也多一知半解。判决书向社会各界澄清了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诸多方面,全面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互联网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必将对未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乃至整个中国未来反垄断司法实务,构建明确的指引。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依据市场份额进行的垄断推定并不绝对,可以被推翻。市场份额高不等于垄断,“二选一”有其背景,并非滥用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主要考虑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力,以及对市场支配力量的滥用等问题。但就社会公众而言,最为关注的问题或只有两个:其一,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这么大的份额,是不是垄断?其二,腾讯针对360要求用户“二选一”,是不是滥用行为?对于这些疑问,最高法院判决一一加以解答。

  最高法院认为,基于中国大陆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市场进入较为容易、大量新兴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成功进入市场等因素,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

  社会公众对于腾讯作出的用户“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限制交易行为,具有很大的争议。最高法院认为,从腾讯作出“二选一”的背景入手,并考察了腾讯这么做的动机,认为腾讯这么做,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明显动机。

  其一,腾讯实施的“二选一”是专门针对360实施的。最高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腾讯限定了QQ软件的使用环境。虽然这一限制可能对消费者使用造成不便,但即时通讯和安全软件市场均充分替代,这些软件具有高度替代选择,QQ软件并非必需品,这种不便对消费者利益并无重大影响。

  其二,从动机上看,“二选一”的目的不是为了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而是就360专门针对腾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被迫回应。最高法院提出,腾讯做法值得“特别应注意”的背景是,360及其关联公司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软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三,“二选一”行为仅持续一天,其影响是极其微弱的,并未显著排除或者限制安全软件市场的竞争。

  判决书认定,“二选一”之后,腾讯在即时通讯上的主要竞争对手MSN、飞信和阿里巴巴等的用户数量均有较高增幅。以月覆盖人数计算,其中MSN较上月增长61.93%,飞信较上月增长9.95%,阿里巴巴较上月增长5.15%,均显著超出前三个月平均变化幅度。尤其是MSN,单月实际增长2300多万人。

  最高法院认定,“二选一”结果并非压制市场竞争,恰恰相反,该行为带来了更活跃的市场竞争,并未导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明显效果,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无论是反垄断始祖《谢尔曼法》,还是别的反垄断法律,都认可这样的事实:一个企业因高超的技巧、优秀的产品、效率的提高,或者仅仅是基于意外事件而具备了上述条件,此时该企业的行为并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禁止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