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辉(化名)是江西靖安中学的一名高一学生,最近他颇为苦恼,因为班里出台了一条规定:违反班规要罚钱。但凡违反了其中任意一条,罚款少则2-5元,多则50元。小辉告诉记者,班主任规定:迟到10分钟5元,未交作业5元,没带校牌5元,教室玩牌20元,带手机进入学校罚50元……在小辉给记者提供的班规单上,记者看到了多达近20条罚款条目,着实令人眼花缭乱。对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认为:“不赞成靖安中学的这种教育管理形式。即便老师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样的行为在管教学生的同时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10月11日《新快报》)
笔者认为,江西靖安中学高一班主任规定:迟到10分钟罚5元,未交作业罚5元,没带校牌罚5元,教室玩牌罚20元,带手机进入学校罚50元……等一系列多达近20条的“以罚代管”项目,这些项目按照规定属于“变相体罚”现象,而“变相体罚”现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笔者认为,“以罚代管”不但方法简单粗暴,是老师的一种“懒政”行为,而且偏离了教育的初衷,是老师管教无能的具体表现,会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学校老师的形象带来损害,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首先,“以罚代管”不利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因为用“以罚代管”来惩罚学生,学生无钱,只有向家长要,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农村家长,几乎是不加思索地将自己的儿女视为“赔钱货”,轻则一顿骂,重则一顿打,学生无奈,不敢再向父母要钱,可班主任“追”得紧呀,于是便出现了偷、抢、骗、辍学等结果,如此“变相体罚”,就会把学生一步步推向不良行为的深渊,实为不当。
其次,“以罚代管”不利于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这是因为一方面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被老师罚款后,很容易产生叛逆心理,一些学生可能会有意和老师对着干,以后更难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用金钱去衡量学生的表现,在导向上存在问题,会在学生内心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也就是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可以罚款了事,对于那些对钱不在乎的孩子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严重性,所以,学生交了罚款,并不代表学生在德育方面真正受到了教育。
再次,“以罚代管”不仅影响了学校老师的形象,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影响学生的学习,而且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加重了学生的思想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这是因为学生是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对学生进行罚款的来源还是来自于家里,而家长是没有理由来接受这种处罚的。这样的罚款无疑增添了家庭负担或者如果孩子不愿意告诉父母的,就只好自己从生活费或者零花钱里面挪用,会给孩子的正常花销造成压力。
所以,“以罚代管”不是长久之计,必须彻底予以制止。虽然“以罚代管”在某些方面确实约束了学生的违纪行为,效果甚至可以说是立竿见影。然而学校是个教书育人的地方,毕竟不同于社会,当孩子们犯了错或者做的不够好,老师可以批评,可以说服,更可以采用爱和耐心,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循循善诱”,不断加强正面教育,用心感化学生,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但不要听之任之,犯了错也不加以制止,不敢“惩罚”学生,怕惹事生非,怕承担责任,让学生的错误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既然不能用“以罚代管”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那么,如何对违纪犯错学生进行“惩罚”呢?怎样才能把握好惩与罚的度呢?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探索适合学生心理特点,易于为学生接受的方式、方法,而不应该“以罚代管”。心理学家洛根提出的运用“惩罚”的原则可供参考:避免对违纪行为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适当的“惩罚”,所用“惩罚”要与学生过失相对应。“惩罚”应尽可能及时,力求使受罚者能够想到原先的过失情境,应指出合适的行为代替被“惩罚”的行为,至少应有一种不相容的逃避反应。例如,“惩罚”要视情节有针对性地实施,如果有学生在学校里乱扔果皮纸屑或者把瓜子壳磕得满地都是,那么我认为对他们施以“扫地”的惩罚是合理的;如果住校生晚起,罚他们“跑操场”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不论干了什么错事都这么罚,会使学生对此产生厌恶感,这样一来,本来很光荣的劳动﹑很有趣的学科﹑很磨炼人意志的锻炼,都会使学生厌烦,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惩罚之初衷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保证其健康成长,使用得当,会产生积极作用,反之则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