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高度评价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0月23日新华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艰难探索、创新发展的不平凡道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不竭动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石;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更是指导和调整着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更是为托起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有利保证。
(作者系邵阳市邵阳县长阳铺镇政府 张琳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