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且在职务晋升,评优方面不予考虑。严重影响工作的,扣发绩效工资和年终奖。”近日,网曝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做出如此要求。(7月2日澎湃新闻网)
网络流出的邮件截图显示,该联社一份下发到“各信用社(部)、机关各科室”的“关于加强员工计划生育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社(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各单位、部门内女工生育计划避免重叠,不能因生育时间安排不当影响工作或提出增人要求,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用文件规定怀孕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实行“排队怀孕”,这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可谓奇葩;无怪乎许多网友表示“排队生孩子”“被雷倒”!
何以如此?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从个体层面上来讲,怀孕与否,是员工私事,何时造人,更是自然本能,不可强求。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明确指出,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颇为讽刺的是,在这份意见征求稿中的,还赫然写着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这显然是强盗逻辑。
所以说,以文件规定排队怀孕,明显是权力跋扈干涉下衍生出来的“怪胎”,完全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这样的规定不仅不讲道理、无视人情,更违背法律;应该坚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