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规定不可取 人性化的管理更重要

邵阳新闻在线2015/10/08 09:52:56 分享到

  近日,有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反映,学校规定,“只要发现寝室楼道里面有堆放的垃圾,整层楼都将接受断电处罚”;而此前,武汉科技大学一学院也对挂科学生实施惩罚:挂科者罚跑1000米,对上自习迟到的学生则直接“经济制裁”罚款5元……记者随机调查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高校内133位在校大学生发现,超半数学生认为:“奇葩”规定多是“威慑力大于实际效果”;还有学生指出,这类方式太粗暴,呼吁人性化管理。对此,你怎么看?

  笔者认为,学校为严格纪律而制定一些奖惩政策,出台一些规章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约束,适当的“惩罚”措施未尝不可。但学校用“罚断电来处罚寝室楼道里面有堆放垃圾”的现象;用“罚跑1000米来处罚挂科学生”;对上自习迟到的学生则直接“经济制裁”罚款5元……这些“奇葩”规定实际上是典型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所谓“体罚”就是用罚站、罚跪、罚跑步、打手心等方式来“惩罚学生”的一种教育方法;而“变相体罚”是与“体罚”相关的另一种“惩罚”方式,就是“心”罚。例如,罚抄课文超过一遍;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敲教鞭,甩东西;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等行为都是“变相体罚”现象。

  由此可知,华中师范大学规定的“只要发现寝室楼道里面有堆放的垃圾,整层楼都将接受断电处罚”是典型的“变相体罚”现象;武汉科技大学对挂科学生实施罚跑1000米,对上自习迟到的学生则直接“经济制裁”罚款5元的处罚,按照规定也是“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这些现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不允许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止。“体罚”和“变相体罚”都属于“惩罚”。教育没有“惩罚”不行,“惩罚”不一分为二也不行。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持续上升,有其社会原因,但主要责任还在教育。教师不懂“教育惩罚”,家长滥用“惩罚",学生不能承受“惩罚”就是直接原因。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规定了五种惩罚方式:①为别人或为集体做一件好事以补偿歉疚心理。②轻微“违法”,如当天作业不够500字,则为大家唱一支歌,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增强自觉学习的意识。③写一份说明书。④写一份心理病历。⑤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这些都是他“惩罚”学生的方式,并不是“惩罚”就得打学生,或者“体罚”学生。因此,与“体罚”只有一字之差的“惩罚”,是学校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宗旨的一种不可或缺的“人性化”的教育手段,它能有效防止学生从违纪到违法,从违法到犯罪的行为发生。

  学校用罚款代替教育,用经济的处罚代替心灵上的言传身教,这不仅是在教育方法上偷工减料,更是在教育性质上一种扭曲甚至是亵渎。用罚款代替教育,无疑是用铜臭代替书香,用简单粗暴代替谆谆教诲。此种教育之下,学生们虽然上自习不迟到了,但这样的“不迟到”并不是为了学到什么,学好什么,而是为了不被罚款。这是因为“以罚代管”不但方法简单粗暴,是老师的一种“懒政”行为,而且偏离了教育的初衷,是老师管教无能的具体表现。会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学校老师的形象带来损害,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首先,“以罚代管”不利于学生的未来发展。因为用“以罚代管”来惩罚学生,学生无钱,只有向家长要,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农村家长,几乎是不加思索地将自己的儿女视为“赔钱货”,轻则一顿骂,重则一顿打,学生无奈,不敢再向父母要钱,可班主任“追”得紧呀,于是便出现了偷、抢、骗、辍学等结果,如此“变相体罚”,就会把学生一步步推向不良行为的深渊,实为不当。

  其次,如果“以罚代管”的做法发生在某些执法部门身上,我们也许见怪不怪,可是如果发生在教书育人的学校里,就让人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了。“以罚代管”不仅影响了学校老师的形象,影响师生关系的和谐,影响学生的学习,而且给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加重了学生的思想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这是因为学生是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对学生进行罚款的来源还是来自于家里,而家长是没有理由来接受这种处罚的。虽说学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力,但学校不是执法单位,没有权力对学生施以经济处罚。罚款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只有行政机关和政法部门才有罚款权,像学校这种事业单位是绝对没有罚款权的,显然,罚学生的款是乱收费行为。这样的罚款无疑增添了家庭负担或者如果孩子不愿意告诉父母的,就只好自己从生活费或者零花钱里面挪用,会给孩子的正常花销造成压力。

  再次,“以罚代管”的做法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有些学生迟到,主要是思想认识出了问题,教育学生不迟到,应该从学生思想上对症下药,只有思想端正了,学生自然不会再迟到了。如果学生交了迟到罚款,老师就不管了,迟到的学生还在迟到,这是治标不治本,只会助长学生的恶习。这是因为一方面正处于青春期的学生,被老师罚款后,很容易产生叛逆心理,一些学生可能会有意和老师对着干,以后更难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用金钱去衡量学生的表现,在导向上存在问题,会在学生内心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也就是做了错事、犯了错误,可以罚款了事,对于那些对钱不在乎的孩子来说,根本起不到惩戒的作用,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严重性,所以,学生交了罚款,并不代表学生在德育方面真正受到了教育。

  所以,“奇葩”规定不可取,人性化的管理更重要。所谓人性化管理,就是学校在管理过程中非常注重学生的要素,以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至于其具体内容,可以包含很多要素,如对学生的尊重,充分有效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给学生提供各种成长与发展的机会,注重学校与学生的双赢战略,制订学生的成长规划等等。由此可知,虽然这些“奇葩”规定在某些方面确实约束了学生的违纪行为,效果甚至可以说是立竿见影,但这些“奇葩”规定不是长效措施,只有从根本上彻底改变学生的思想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学校毕竟不同于社会,学校是个教书育人的地方,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要善于运用“惩罚”来教育违纪犯错的学生,“惩罚”应着重体现“人文关怀”,对学生的“惩罚”要有耐心,要灵活掌握“惩罚”的尺度,尽量避免“惩罚”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当学生们犯了错或者做的不够好,老师可以批评,可以说服,更可以采用爱和耐心,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循循善诱”,不断加强正面教育,用心感化学生,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要听之任之,犯了错也不加以制止,不敢“惩罚”学生,怕惹事生非,怕承担责任,让学生的错误行为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既然不能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来“惩罚”学生,那么,如何对违纪犯错学生进行“惩罚”呢?怎样才能把握好惩与罚的度呢?笔者建议,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该探索适合学生心理特点,易于为学生接受的方式、方法,而不应该采取“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式。心理学家洛根提出的运用“惩罚”的原则可供参考:避免对违纪行为施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不适当的“惩罚”,所用“惩罚”要与学生过失相对应。“惩罚”应尽可能及时,力求使受罚者能够想到原先的过失情境,应指出合适的行为代替被“惩罚”的行为,至少应有一种不相容的逃避反应。例如,“惩罚”要视情节有针对性地实施,如果有学生在学校里乱扔果皮纸屑或者把瓜子壳磕得满地都是,那么我认为对他们施以“扫地”的惩罚是合理的;如果住校生晚起,罚他们“跑操场”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不论干了什么错事都这么罚,会使学生对此产生厌恶感,这样一来,本来很光荣的劳动﹑很有趣的学科﹑很磨炼人意志的锻炼,都会使学生厌烦,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惩罚之初衷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保证其健康成长,使用得当,会产生积极作用,反之则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