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一大亮点;2015年全国两会也将“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它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诸多功能,其最重要的本质功能是社会协调功能和道德建设功能。我们要逐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创新。
首先,社会组织发挥着服务功能作用。它利用自身机制、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在政府和市场不能或不愿做的领域提供社会服务,参与解决目前市场解决不了、政府解决不好的社会问题。在完善公共服务、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还缓解了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公平,为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其次,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参与者,积极推进公共治理。我们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优势,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不断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之间形成有效协同、政府社会管理与公众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公共治理新格局。
第三,社会组织如实反映了群众意愿,是公众诉求代言者,同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能进行不同群体利益协调和对话,成为避免社会震荡的“缓冲器”。它们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根植于大众,充当着政府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它的这种特性,使其能通过多种渠道以合法表达方式把下层安危冷暖向上层反映,也能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向群众宣传。减少公众自发行动给社会带来的对立、排斥、冲突,使社会更加成熟、理性、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从数量到质量都有所发展,尤其涉及民生和公益类的社会组织发展比较快,但总体仍显不够。我国正在开辟一条改变一味强调由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社会的方式的途径,逐步构建一个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一边是政府要腾出足够的精力来“管好该管的事情”,另一边是社会组织要有能力和实力来承接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