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的狂热使得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进一步显现,涉地问题已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话题,而涉地信访更是成为了社会各个方面关注的焦点。下面结合隆回县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实际,对涉地信访成因与对策进行浅析。
涉地信访矛盾的主要表现
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
征地补偿。因为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决定了在不同区域的土地经济价值的天壤之别,在征拆的实施过程因标准不一、项目不一、户籍性质等差异,具体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差距极大,造成群众互相攀比。由于一些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在资金筹措、拔付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实施拆迁,资金短缺导致拖欠拆迁补偿款问题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项目实施人为了不因拆迁影响项目进度,盲目许诺被拆迁人不合实际的要求,最终因无法兑现承诺引发更尖锐矛盾。此外,政策更新加快,在新旧政策交替期间,已执行旧政策标准的拆迁户要求执行新政策、新标准等问题也非常突出。
强制拆迁。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在红线区划定后,个别拆迁户为达到漫天要价的目的,对拆迁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更有甚者在红线区内抢栽抢建,在对其实施强制拆除时以政府强拆不合法为借口,采用极端手段对抗拆迁,以进京非正常上访为要挟,不断加大谈判筹码,试图谋求高额非法利益。
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体制,导致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存在天壤之别。长期以来,农民渴望进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但是,作为城乡交界处的农民却不愿意失去土地,具有多重选择;其次,很多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发展副业,种植蔬菜、花卉等提供给城市,收入丰厚;再次,周边的村民还可以利用有利的位置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农家乐等休闲娱乐产业。这使得城市周边地区的农民生活逐渐富裕了起来。农民“失地”意味着“失权”,一旦失去土地,政府又不能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失地农民的处境必定十分困难,上浮的征地补偿水平比较低,一般难以维持农民先前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些补偿费用也只够维持其3-5年的生活。失去土地使农民的发展权利受到侵害,农民原本具有一定的产业,征地以后不但无法继续以前的生产与生活,由于思想观念保守,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其它谋生技能,使得他们的竞争力低下,就业难度大,工作无法保障,更谈不上什么发展权了。虽然出台制订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对形成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使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难点问题。
农村违法占地方面的问题
农民占地建房行为。随着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农村村民对住房要求不断提高,新建房屋热情较高。村民施工建房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符合乡村整体规划,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用地的,还须办理农转非审批手续。但有的村民建房用地过程中,往往以与相关部门协调或经村委会同意为借口代替规划许可,有的干脆不办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占地建房,少数涉案村委会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作为或乱作为,收到村民的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后,不是及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宅基地使用方案,积极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规划和报批,而是拖延办理或擅自收费滥批土地,使村民出现抢占耕地建房或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现象。
村集体非法买卖土地。一些靠近城区的乡镇,村集体受经济利益驱使,违法买卖、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现象时有发生。在城镇化步伐加快,土地资源紧缺的现实面前,少数村委会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争议。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界线进行过重新划分。由于当时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彰显,在界定之初多数人没有提出异议,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土地价值不断显现,人们对土地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增多。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是国有土地唯一的、统一的所有者。因此在实践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实际是由于国家在征用土地、确认权属时与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
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争议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这一类问题一般比较容易处理,因为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程序相对规范,资料也比较全备,在国有土地使用争议时只需要调出地籍资料,通常能够说服争议双方平息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及宅基地使用权界址争议等,这类问题处理起来相对困难,农村土地发证相对不规范,资料不齐全,在发生争议时举证比较困难。更有典型的是有很多邻里的纠纷发生可能是因为关系好进碍于情面,对对方的占用行为不予计较,等到一旦恶化便旧事重提,而此时当事方占用已成事实,处理起来更为不易。
他项权利争议。他项权利争议是因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如地役权、空间权、相邻权等,但此类问题都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内容而产生的效力的扩张和限制,在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时往往会涉及这部分权利争议。
涉地信访成因分析
征地拆迁问题的主要成因
政策法规的滞后性。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拆迁总量大幅增加,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价格不断上涨,政策法规虽然不断修正但仍然跟不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速度,补偿标准和实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差距仍在不断拉大,拆迁补偿标准与实际房地产市场价格脱节,导致一些拆迁红线内的拆迁户出击抗拒拆迁。有些地方因历史原因在城区大量存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同一区域混发的情况,即“城中村”现象,而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差距较大;同时,在旧城区改造拆迁中涉及历史遗留的无证照房屋的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无证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这些都极易造成群众因攀比造成心理失衡而引发矛盾。
政府及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中央明令禁止政府不得直接参与组织房屋拆迁、利用行政手段调节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关系。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拆迁纠纷等。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有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但在很多实际操作中,本属于用地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变为了政府与被拆迁人及政府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民事行为,一旦发产生征补纠纷,被征拆人首先就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一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没有按程序操作,有的在行政和司法裁决的相关文书不有送达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从而酿成了群体性事件。一些拆迁评估机构没有严格卷宗透明和中立原则,弄虚作假,不实评估,甚至暗箱操作,造成征地拆迁补偿差距过大,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一些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不是耐心细致地向被拆迁人解释政策、做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而是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从而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激化矛盾。
少数被拆迁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少数群众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信访不信法,认为“法不责众”成团结伙,不走正常渠道,不想念法律,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办法,而是通过阻工、封门、堵路等极端方式,挠乱社会公共秩序,防碍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维权目的。
稳定风险评估不足。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前没有进行必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拆迁工作没有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一厢情愿,盲目行动。在拆迁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拆迁工作人员思想不够,驾驭全局的能力不强,对被拆迁人思想动态了解不深,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缺乏判断升级的敏感性,片面强调程序合法,僵化认为被拆迁户的不支持不配合就是将个人利益凌嫁于公共利益,缺乏对被拆迁群众生命财产的尊重,对一些重点户有畏难情绪,不敢管、不想管,使问题久拖不决,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违法占地问题的成因
建设规划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隆回县乡镇一级基本都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不少乡镇尚未制定一套科学、合理、详尽、完善的村镇规划,对村镇规划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由于规划建设未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和布局,移村腾地方案不落实,农民随意建房,村内老宅基地闲置,造成土地的利用率低下。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应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部分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违法用地不管不问,甚至带头违法占地建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监管的意识不强,放任其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发生,引发其他村民跟风,造成出现违法建房事实。
法律措施不力,非法占地建房查处难。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土部门可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新建的房屋;对违法占地建筑责令停止仍续建的,有权制止。在执法过程中,对发现在建的非法占地建筑,责令停止仍继续施工的,如何行使制止权没有明文规定,难以操作。又已建成的非法占地建筑,国土部门自身没有拆除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走司法程序时间周期较长,等到执行裁决书送达,村民早已将房屋建入住,此时实施强制拆除 ,从而使得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书常常到了村民手里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农民建房监管实际上处于有法难依,执法难严的尴尬境地。
权属争议问题的成因
征用程序不规范。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特别在1982年5月22日《国家建设征地条例》颁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因为地块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不乏有直接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取得土地情况,有的虽然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但内容不规范。这种历史上征地程序的规范,势必埋下了土地权属争议的隐患。在隆回县范围的多起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几乎都与当时社会背景下以权代法,未严格依照程序征用土地有很大关系。
土地权属界址不清楚。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前,土地经营权没有分到农户,土地市场经济不明显,加之九十年代撤区并乡、合村等调整土地时,往往就是村组干部个别同意就行了,没有形成书面材料。随着经济发展,法制宣传不断深入,土地作为重要资产日益得到显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纷纷对原调整土地提出权属争议,而且此类权属争议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集体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而国土部门成立时间短,土地权属界址不清的很多矛盾在上世纪50、60年代就产生了,历史时间跨度长,这类矛盾给权属调查处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解决涉地信访矛盾的对策
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立法层次,推进依法拆迁
改革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监管体系,划清拆迁政策的制定者、监管者以及拆迁的职能,明确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撇弃运动员角色,专心当好裁判员。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推进拆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健全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等都完全合法。对拆迁项目要规范管理,建立动态档案,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出台制定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较为详尽可行的意见,但意见因为不具法律强制性,实施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应当提高立法层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技能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面向县、乡、村三级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就业的能力,促使失地农民实现充分就业。建立基本养老机制,对失地农民全部实行养老保险,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户籍管理,在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社会保障部门要直接介入征地过程,严格按照政府、村集体和个人3:4:3的比例筹措资金,确保失地农民生活保障落实到位。政府和征地企业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一定比例建立专项专项基金,用于对失地农民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多渠道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需要。
加快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地籍管理制度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精心组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发工业化工作。以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状、依据法规、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原则确权,遵循依法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分步实施原则、主体申请原则、统一建库原则核查后,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登记发证,依法保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坚决及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国土管理单位身处基层了解和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切实把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在萌芽状态。要采用最严厉的措施制止,对土地违法行为要加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坚持“查事与查人结合”的原则,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不仅要依法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建筑物,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还要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党政纪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将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顶风作案的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切实将当前高 发的违法用地势头打下去。尤其对一些触犯《刑法》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要跟踪协助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及时移送检察院提起诉讼,使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得到处理。除此之外,还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做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从源头上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加强政策宣传,畅通诉求渠道
要通过各种手段加大国土资源法制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既能支持经济社会建设,又能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表达与反应机制,畅通群众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让有对立情绪和不同意见的群众有表达、发泄自己情绪的途径,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涉地信访涉及的诸多矛盾和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只有正确看待,积极应对,才能保持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维护社会公正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国土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妥善处理涉地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阳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