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宣读二审判决书
云邵阳客户端3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周盖雄 陈建军 陈凌云)3月22日,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李中波涉黑一案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判处被告人李中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的一审判决。
李中波低头听宣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中波参加以李科良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建明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科良、张建明等人的指挥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中波的亲属及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庄严宣布二审结果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