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讯(通讯员 赵璧煜)12月23日,邵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六中队对一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
12月5日6时40分许,邵东市金龙大道与兴湘路交叉口人行横道上,宁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N***7的小型客车直行时,与行人田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宁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经交警认定,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